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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環境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汙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

公告來源:環評開發案空污抵換來源 新增環保金爐、離島減量及擴大車輛汰舊換新|新聞發布|環境部新聞專區


為加速老舊汽機車及焚燒紙錢之空氣污染改善,並引入民間資源協助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環境部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三大抵換來源,鼓勵開發單位彈性運用,以抵減開發行為造成之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之機制,統計110年迄今,環境部審查之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措施之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之影響。而為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考量紙錢露天燃燒除造成污染,還易引起民眾陳情,爰將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納入抵換來源;另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之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以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之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原為15年),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之計算基準。

此外,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之彈性,本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惟取得之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故環境部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

修正後之抵換處理原則相關資料,可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附錄1~7下載處→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4911